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依據其學術研
究及教學之特性,訂定以績效為導向之會計處理原則,據以辦理。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來源為第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所定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第九條第
二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
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屬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
定附有負擔之情形外,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
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以國立大學校院名義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由校長或校務行政
主管為當然董事者,應定期提交財務報表及董事會會議紀錄予管理委員會
。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得邀請擔任財團法人當然董事之校長或校務行政主
管列席報告。
國立大學校院不得藉由前項財團法人,承攬公民營機關(構)委託之研究
案或產學合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