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會計及財務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4條
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屬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 定附有負擔之情形外,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 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