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會計及財務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3條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來源為第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所定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第九條第 二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