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附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46條
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定,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 未改善之情形者,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自審學校(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有前項規定情事,屆期未改善者,本 部得廢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部分或全部,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