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
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聘書起
聘年月起計。
二、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學期開
始年月起計。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期限報本部複審,其經審定通過者,依學校實際報本
部複審年月起計。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境外學位或文憑依第二
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能於起聘三個月內完成查證,經學校報本
部核准延期送審,並經審定通過者,得依前二款規定起計。
四、自審學校(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之升等教師,於學年度當學期內
報本部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計。但自審學校(包括部分授權自
審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教師升等案時間晚於該學期開始之年月
,而於當學期內報本部者,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
過年月起算。
升等教師因審查未通過提起救濟致原處分撤銷,並經重新審定通過者,其
年資得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