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審查程序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39條
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 評審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將評定為不及格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 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定程序,及通知送審人,並自通知日起 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