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審查程序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36條
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遇 寒暑假期得予順延。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 審定期間得予延長,並通知送審人。

本部辦理複審時,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 個月內補送或說明;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 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不予受理,並將原件退還。但因情形特殊,報 本部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

本部複審程序尚未完成前,送審人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