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
本部辦理複審時,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分數以七
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任教學校採計教學、服務及輔導成績者,前項審查及格分數以七十分及學
校所報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及比率,換算送審人及格底線分數。但經換
算後及格底線分數低於六十五分者,以六十五分為及格底線分數。
前項及格底線分數之換算方式,以評分總分一百分為滿分計算,學校教學
、服務及輔導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範圍內,
於學校章則定之;學校得考量專任、兼任及新聘教師差異性,明定於校內
章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