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審查程序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34條
本部辦理複審時,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分數以七 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任教學校採計教學、服務及輔導成績者,前項審查及格分數以七十分及學 校所報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及比率,換算送審人及格底線分數。但經換 算後及格底線分數低於六十五分者,以六十五分為及格底線分數。

前項及格底線分數之換算方式,以評分總分一百分為滿分計算,學校教學 、服務及輔導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範圍內, 於學校章則定之;學校得考量專任、兼任及新聘教師差異性,明定於校內 章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