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審查程序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31條
本部複審作業,規定如下:

一、以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經歷證件,依本條例、本辦法及其他相關 規定辦理;其學位認定有疑義或學校審查未落實者,得由本部再為審 議決定;必要時,本部得就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 為審查。

二、以專門著作送審者,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之 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

三、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依所屬領域歸類後,由本部聘 請各該領域具實務經驗之顧問推薦具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 資格之專家審查。

本部得委由審查制度健全之學校、專業學術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代審機 構),代為辦理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外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