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
學校應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目標,規劃多元教師升等制度,並納入校內相關
章則。
學校初審作業,應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訂定明確評
量、審查程序、決定、疑義處理、申訴救濟機制等訂定規範,納入校內章
則並公告。
學校對於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評審,應兼顧質與
量,建立符合專業評量之外審程序、外審學者專家人選之決定程序、迴避
原則、審查方式及評審基準,據以遴聘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教評會對於外審學者專家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
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外,應尊重其判
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