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審查程序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29條
教師資格審定,由學校辦理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其屬自審學校(包括部 分授權自審學校)者,複審程序由本部授權學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