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送審著作及學歷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26條
以境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習課 程、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 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以下合稱採認辦法)之規定。但送審人修業期間達採認辦法 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且學位論文、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 報告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合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複審程序,其屬自審學校(包括部分授權自審學校)者,由學校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