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送審著作及學歷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23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 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 合著人簽章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 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送審學校校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 得予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