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送審著作及學歷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22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 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 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