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送審類別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6條
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 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