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送審類別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3條
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 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 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第14條
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第15條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 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一。

第16條
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 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 二。

第17條
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其類科範圍,包括 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其審 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三。

第18條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 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 如附表四。

第19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以 學位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 (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學校 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該領域學者專家審查,經學校初 審通過,報本部複審者,連同其學術上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由本部審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