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
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
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
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一。
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
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
二。
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其類科範圍,包括
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其審
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三。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
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
如附表四。
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以
學位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
(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學校
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該領域學者專家審查,經學校初
審通過,報本部複審者,連同其學術上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由本部審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