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 97 年 11 月 14 日)
第5條
學術研究機構經教育部核准設立者,除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公營企 業機構設立者外,須經董事會組織章程及董事名冊,報請教育部備案,並 應依照民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經教育部核轉其所在 地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