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設立及類別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 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 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 ,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 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