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設立及類別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大學共同訂定,報 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