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設立及類別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 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 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 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