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設立及類別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 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大學之設立、變更 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 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 (市) ,核准 大學附設專科部。

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