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組織及會議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5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 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 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 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