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組織及會議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 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 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