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附則 ( 101 年 07 月 26 日)
第24條
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 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三、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五、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六、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禁止報復之警示。

九、隱私之保密。

十、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第25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 ,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行為人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 予以處罰。

第26條
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 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 所屬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五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 危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制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 考核事項。

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 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第2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