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附則 ( 101 年 07 月 26 日)
第25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 ,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行為人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 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