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安全及防制機制 ( 101 年 07 月 26 日)
第9條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 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 ,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