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安全及防制機制 ( 101 年 07 月 26 日)
第5條
學校為防制校園霸凌,準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四條、 第五條規定,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全規劃。

第6條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 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 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 作處理。

第7條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 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

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 考。

第8條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 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

第9條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 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 ,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