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
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
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
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
者,依該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