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 ( 101 年 07 月 26 日)
第22條
學校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 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查學校應 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 簽名或蓋章。

學校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 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