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 ( 101 年 07 月 26 日)
第21條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 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 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 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 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 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 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