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 ( 101 年 07 月 26 日)
第19條
學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 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調查學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 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 或第十四條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 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 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學校相關環境及 教育措施,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 不成立者,仍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