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 ( 101 年 07 月 26 日)
第16條
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 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 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 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