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
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
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不對等之情
形者,不在此限。
三、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
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學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
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
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調查學校得經防制校
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
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