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
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必要時,學校得為
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
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
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屬調查學校之學生時,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
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