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 ( 101 年 07 月 26 日)
第13條
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 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 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 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