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
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
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
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
予受理。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
、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
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