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導師
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
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
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學校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
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
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第一項小組成員,應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設
有社會工作或輔導系、所之大學或其他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之培訓。
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設有社會工作或輔導系、所
之大學或其他專業團體或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培訓機會,以充實小組成員之
培訓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