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學校內部控制制度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7條
學校得設內部控制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三、研訂內部控制點。

前項內部控制委員會,學校得指定其幕僚作業單位,協調跨單位運作事宜 ,並由校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

學校於設計或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應與內部稽核之監督查核功能,於組織 設置上為合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