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6條
學校法人應就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程序與內 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董事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與補選、會議通知、會 議召開、開票及決議。

二、監察人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及補選。

三、行使捐助章程所列董事會職權事項。

四、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五、學校投資有價證券、購置動產、設立附屬機構、辦理相關事業及其他 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學校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之審議。

七、學校借款、資本租賃及累積盈餘流用事項之審議。

八、學校法人及學校預算、決算之審議。

九、其他經董事會會議決議應訂定之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