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4條
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 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選聘及解聘。

三、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 、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第5條
學校法人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 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出席費及交通費之支給。

二、公債及短期票券之購買、動產購置及其他投資事項。

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四、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五、負債承諾與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第6條
學校法人應就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程序與內 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董事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與補選、會議通知、會 議召開、開票及決議。

二、監察人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及補選。

三、行使捐助章程所列董事會職權事項。

四、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五、學校投資有價證券、購置動產、設立附屬機構、辦理相關事業及其他 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學校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之審議。

七、學校借款、資本租賃及累積盈餘流用事項之審議。

八、學校法人及學校預算、決算之審議。

九、其他經董事會會議決議應訂定之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