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5條
學校法人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 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出席費及交通費之支給。

二、公債及短期票券之購買、動產購置及其他投資事項。

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四、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五、負債承諾與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