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4條
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 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選聘及解聘。

三、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 、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