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學校內部控制制度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11條
學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

前項關係人交易,指學校法人或學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 、資金借入行為:

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

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

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 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