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5條
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應設置專門管理及營運機構辦理。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