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進修與研究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3條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 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