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進修與研究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1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22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23條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 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