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進修與研究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1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