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權利義務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8-1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其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 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