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權利義務 ( 103 年 06 月 18 日)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
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
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其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
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