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9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